施工升降机租赁信息
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防范建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现将使用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水泥管钢筋焊接机,均实行使用登记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先开展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登记管理,待省建管局出台其他设备的检验检测标准后,再开展其他设备的使用登记管理. 德州市建管处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登记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标志为使用登记标签,全市统一样式,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当经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标签.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报告,纵剪生产线; 3、共同验收合格报告; 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借)合同; 5、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具有安拆资质的总承包企业自行安装的除外);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 8、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以上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经登记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原件退还,其余资料由登记机构存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使用登记标签. (五)已登记机械设备在拆除前三个工作日内须携带以下以下资料到原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1、该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标签; 2、《德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以上资料由原登记机构收回存档. (六)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的机械设备如需再次使用须按本办法进行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的、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德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2、德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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